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6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北外环路3号晶峰小区1号楼1-2层1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与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于2021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