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384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住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士举;
被保全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郑磊;
被保全人:贾吉辉,男性,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平原县。
因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与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贾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金城工程机械经销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贾吉辉名下624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6245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