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3079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青罕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68706748T。
住所地:平原龙门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平原县王庙镇贾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两位被申请人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