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青罕镇。
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68706748T。
住所地:平原龙门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平原县王庙镇。
原告***与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