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执3号
申请执行人:***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北苑小区北侧永信和纸箱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M0DTF5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6870674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查,本案在执行立案前,于2022年11月21日以(2022)鲁1426执保11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处银行存款270000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