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23民初817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荣晟无纺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3月19日前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9464.19元); 二、被告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荣晟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荣晟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郝东光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刘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