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5民初1126号
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何传才,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山东中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相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