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602民初13613号
原告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赵琳及被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戴旭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芝罘区1861广告创意产业园区C2楼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的事实清楚。庭审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原告表示其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图纸,并对此提交了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予以证实,同时,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提交设计文件3日内,支付100000元设计费”,结合被告在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付款100000元的行为,可以佐证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故被告应足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被告虽辩称其另有实际施工的设计方案,但并未提交其所述的设计方案,而其关于“合同签订提交设计文件3日内”中的“设计文件”是指被告应向原告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辩解,被告未能举证证实,亦与文义不符,故对被告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12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间就设计费存在争议,被告亦提出异议认为年利率24%的标准过高,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认为被告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为宜。原告的过高要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7月8日,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设计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芝罘区1861广告创意产业园区C2楼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设规模为9层,建筑面积10190平方米,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初步审计、施工图,估算总投资9000000元,估算设计费28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包括甲方设计要求和原有建筑、结构图纸各一份。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纸十二份。本合同设计收费定价为28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付费100000元,付费时间为签订合同三日内,二次付费180000元,付费时间为工程施工结束7日内。说明:1、合同签订提交设计文件3日内,支付100000元设计费;2、工程施工结束7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施工变更造价超过5%时,超出部分另行收费。被告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原告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被告交付资料及文件。原告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被告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被告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告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4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延误了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中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0元。2017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涉案的芝罘区1861广告创意产业园区C2楼已投入使用。 诉讼中,原告表示: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已经开始作相关准备,2015年7月8日签订合同,7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资料,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设计费。装修工程于2015年10月底竣工,但是被告以无款为由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设计费180000元。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之下,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了20000元设计费,剩余160000元设计费至今没有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提交设计文件3日内支付100000元设计费,被告已支付100000元、20000元,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提交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文件。对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会审日期为2015年7月26日、工程名称为“烟台18**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图纸会审记录两份,其中一份在落款“施工单位”处加盖了被告印章;另一份在落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处有人员签字。原告称,该两份会审记录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只有人员签字的会审记录上对于建设单位即甲方要求的部分用括号进行了特别标注,先形成了加盖公章的会审记录,后因进行了上述特别标注,又重新形成一份会审记录,由四方签字,会审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已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并且经过了四方会审。 2、原告的资质证书一份、图纸一宗。证明原告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图纸编制日期虽是在2015年4月和5月,但该工程设计实际上在签订合同之前早已经进入预备阶段,原告准备了几个月的时间,只是合同签订的比较晚,可以证实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设计并交付了图纸。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被告处无存档,当时园区同时施工建设多栋建筑,原告提供的图纸未标明具体的建筑物名称或楼号,被告不记得和无法辨认会审记录中到底是对哪一份图纸进行会审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提交的C2楼设计图纸并进行会审,从图纸格式看,是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图纸组织的图纸会审,退一步讲,即使是对C2楼设计图纸进行会审,也只是对负一楼至三楼的部分图纸会审,不能证明原告交付了全部设计图纸;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支付了100000元,而图纸会审记录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原告不可能在九天完成整个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对证据2资质证书有异议,当时原告的资质已过期,资质证书上有效期延至2020年2月4日是后补的;对图纸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但图纸却是2015年3、4、5月,显然不是基于本合同制作,被告未收到该图纸,也未按照该图纸进行施工。 被告称:被告系涉案C2楼的施工单位,该楼的基础到主体工程均是被告施工建设。原、被告约定合同签订提交设计文件3日内支付100000元设计费,此处的“提交设计文件”是指被告应向原告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即甲方的设计要求和原有建筑结构图纸,而并非原告所称的设计完成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纸。2015年7月8日签订合同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交了有关资料、文件并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纸。后,工业园区管委向建设单位提出原告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不允许原告对项目进行设计,又提出装修投入太大,建议建设单位作简单装饰化处理,园区管委提供给被告一个简单的设计方案,被告仅仅是为C2楼公共区域进行了施工,业户的专用区域由业户自行装修设计,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告虽未交付图纸,但被告不否认原告就设计工作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后因原告资质不足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但之后原告也为被告进行了仿古房的图纸设计工作,收取了相对便宜的20000元设计费,且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本来是朋友,被告就没有向原告索要已付的100000元。被告提交烟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区C6-C8楼间仿古瓦房施工图一宗,证明2016年4月原告为被告设计了仿古瓦房施工图,被告于2017年5月支付的20000元系该设计的设计费用,而非本案涉案工程的设计费。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表示该图纸并非原告设计。 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7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一、限被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8元、保全费2056元,由被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利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伟
书 记 员 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