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43号 申请人: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店子居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77号1-13号619室。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