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94号
申请人: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S324北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DP2LK3R。
法定代表人:毕经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669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