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异5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D16U7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路88-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669189,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46279571E,地址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北京路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车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苏041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货款39471.12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9471.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9471.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中煤华海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中煤华海分公司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中煤华海分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登记成立,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名称: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分公司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追加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