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669189,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道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经开区。 上诉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55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553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被上诉人***所述,其系在聊城市汇智东方时代工地干活时受伤,关于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经过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会,涉及到现场调查取证,本案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即侵权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更便于查清事实,因此,本案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三级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辖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