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204国道以西、海河路以北海河小区1-1-102、1-1-103。
法定代表人:董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21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