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0772号
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20792306,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204国道以西、海河路以北海河小区1-1-102、1-1-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日照中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