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315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白树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