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8234号
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91712P。
法定代表人:白树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涛,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352616X6。
负责人:王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