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5605号
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91712P。
法定代表人:白树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龙山街道西曹村西、济青路南。
法定代表人:卞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卞建平,男,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卞稳,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卞建平、卞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