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7888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