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3159号 原告:陶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山东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