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恢644-651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路北三巷53号(原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3)岱商初字第706、707、708、709、710、711、712、7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180、175、181、186、195、196、194、12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016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6)鲁0911执异7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以上案件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以评估价1603.97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抵顶全部债务2394.284750万元(其中本金1430.00万元、调解书确定利息629.20万元、迟延利息335.08475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务790.314750万元,交纳执行费18.12万元,同意以上案件终结执行。上述案件以(2015)岱执字第1343-135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2017)鲁0911执恢644-651号恢复立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恢644-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