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15118M。******
法定代理人:何某,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1860195R。******
法定代理人:贾某,经理。******
申请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020元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