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15)岱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人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盖章签收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2015)岱执字第1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岱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10日,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将本院(2013)岱商初字第709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其对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25日,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签收了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上述债权转让的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债权转让亦通知了被执行人山东仁达铝业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微山县宝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呼和浩特市蒙特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