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民初1167号
原告:陆松贵,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建功,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办事处三合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公司。
负责人:张海晨,总经理。
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陆松贵诉被告临沂元丰装饰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陆松贵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陆松贵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松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98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陆松贵负担。
审判员 凌宗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