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建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685号
原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北段西侧(国际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亮(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
负责人:冯纯钢。
原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建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