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82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组织机构代码:75915353-9。
诉讼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85914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祥龙管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婷
代理审判员路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