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1584号
原告:日照市顺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城陶瓷卫浴区B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1E48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与兖州路交汇处北1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6654913P。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顺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顺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