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孙庆星,局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325执2662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