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2395号
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薛庄镇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计花,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登,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六路与充州路交汇处北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总经理。
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3279元,由原告费县富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弘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