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269号
申请人:***,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娟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红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