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269号

申请人:***,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娟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红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