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六路与兖州路交汇处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董志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大观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郑州路开发区设计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浩华抽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观茶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9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