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

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与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28民初5160号
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宏达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军,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增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住宅楼,并对相应拨款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核算,被告共计欠工程款300万元及损失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蒙阴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但对工程价款答辩人正在对原告提供的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待答辩人审核完毕之后才能核定工程造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为被告施工的8栋住宅楼工程造价予以评估,本院委托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原告一直未提供相应资料及交纳鉴定费用,无法进行鉴定。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鉴定委托书予以退回。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工程款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宗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公丕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