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

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与蒙阴县蒙山九州果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8民初3829号
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宏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蒙山九州果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
被告:***,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任公司监事,住。
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蒙山九州果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山东蒙阴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