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同职务: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罗长路。
委托代理人:马占明,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在职务:董事长。
关于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月亮城堡内房产一处(庆云青少年科技博览中心场馆宾馆)。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