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69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罗长路。
法定代表人:李付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