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梅,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罗长路。

法定代表人:李付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建斌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