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226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罗长路。******
法定代表人:*付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被告金鑫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牛玉红******
人民陪审员陈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