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牛玉红******
人民陪审员陈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