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8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毕德胜,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正阳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闫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413181.34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姜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2963.4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账户3705********人民币86.73元。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