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