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81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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