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428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106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