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4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村(珠玑集团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910室。
法定代表人:许忠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景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了(2017)鲁0602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61242.6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261242.67元作为担保财产,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61242.6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晓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