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1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村。
法定代表人:王夕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丁杰,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行长。
原审被告: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801室至804室。
法定代表人:焦盼盼,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桂苑10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孙爱婷,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于莎莎,经理。
原审被告:蔡洪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审被告:孙爱婷,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诉人山东建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原审被告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蔡洪成、孙爱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建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建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