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358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安装分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16827U,住所地烟
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8号;电话:188××******。
法定代表人:季道山。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03月11日生,居
住山东省烟台市
区仁里街47号内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安装
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
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085e9858eed05b749b3c1c23f@wx
.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3.22元。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ed05b749b3c1c23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
93816.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