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241号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辛国东,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季维宁,经理。
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夕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3208元,由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