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32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对申请人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季广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鲁0602财保132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602财保1329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的“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芝罘区珠玑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补正为“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芝罘区珠玑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小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