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革新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732号 申请人:青岛革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革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革新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