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2286号
本院在执行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款4150406.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承臣
书记员 陈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