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5397号
上诉人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1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