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博新路东侧(与永安镇经二路交叉口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8875986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机场路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26568392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原告诉称的东营市恒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劳务报酬的事实,已有当事人向本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本案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12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