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石桂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3885号
申请人:冯兴学。
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新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原告冯兴学与被告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3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