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5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白云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白云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