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白云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5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白云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白云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正